離婚

日期

2024-10-28

案號

CYDV-113-家調-338-20241028-1

字號

家調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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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調字第338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離婚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為非財產權之請求,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3,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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