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

日期

2024-11-12

案號

CYDV-113-家調-362-20241112-1

字號

家調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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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調字第362號 聲 請 人 乙○○ (住居所保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離婚等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請求離婚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4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 酌定未成年子女親權行使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 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1,000元。故本件裁判費用 合計為4,000元(計算式:3,000元+1,000元=4,000元),茲依家事 事件法第51條、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非訟事 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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