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
日期
2024-12-17
案號
CYDV-113-家調-405-20241217-1
字號
家調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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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調字第405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離婚等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請求離婚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4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 酌定未成年子女親權行使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 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1,000元;聲請給付扶養費 部分,則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 聲請,並為財產上之請求者,關於財產上之請求,不另徵收費用 。故本件裁判費用合計為4,000元(計算式:3,000元+1,000元=4, 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