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日期

2025-01-16

案號

CYDV-113-家調-416-20250116-2

字號

家調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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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調字第416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甲○○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 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再者,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即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 月20日裁定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此裁定已於113年12月26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迄今仍未補繳,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1份在卷為憑,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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