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日期
2024-12-11
案號
CYDV-113-家財訴-3-20241211-2
字號
家財訴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財訴字第3號 上 訴 人 高儷文 被 上訴人 吳建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建夆間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 對本院於民國113 年11月15日所為113 年度家財訴字第3 號判決 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參萬壹仟貳佰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 定;家事訴訟事件應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又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上訴理由應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事實及證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第442 條第2 項亦分別明定。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高儷文對於民國113 年11月15日本院113 年度家財訴字第3 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核本件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而上訴人之家事上訴聲明狀,雖第一項聲明請求原判決廢棄即對原判決全部不服提起上訴,然第二項聲明請求命被上訴人給付其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是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為200 萬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1,2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未敘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附此陳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 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紜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