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
日期
2024-12-10
案號
CYDV-113-家非調-228-20241210-2
字號
家非調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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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非調字第228號 聲 請 人 甲○○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給付扶養費事件為家事非訟事件;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 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關於非訟事件標的金額或價額之計算及費用之徵收,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費用有關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5項第12款、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者,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下同)10萬元者,免徵聲請費;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1,000元;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者,徵收2,000元,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所明定。再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亦有明文規定。此項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應自民國113年11月1日起至其成年之 日止按月給付扶養費9,705元等語。惟聲請人提起聲請調解時未繳納聲請程序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調解聲請費用新臺幣2,000元,該裁定於113年11月25日送達聲請人等節,有送達回證1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3頁),已生合法送達之效力,然聲請人逾越上開期間且迄今仍未補繳,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自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