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
日期
2024-12-05
案號
CYDV-113-家非調-264-20241205-1
字號
家非調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非調字第264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 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關於未成年子女扶養請求、其他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酌定、改定、變更或重大事項權利行使酌定事件,專屬子女住所或居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0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蓋關於親子非訟事件,多發生在子女身分關係生活之中心即住居所地,為便利未成年人使用法院及調查證據之便捷,以追求實體及程序利益,宜以其住所或居所地法院專屬管轄。 二、經查,未成年子女之戶籍設於「南投縣○○鄉○○村00鄰○○路00 0○0號」,且現亦居於南投縣,有戶籍謄本、公務電話紀錄各1份在卷可為佐證,是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既住於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轄區,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自應由該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李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