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扶養費等
日期
2025-01-06
案號
CYDV-113-家非調-276-20250106-1
字號
家非調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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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非調字第276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丙○○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調解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 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給付扶養費事件為家事非訟事件;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 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關於非訟事件標的金額或價額之計算及費用之徵收,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費用有關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5項第12款、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者,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下同)10萬元者,免徵聲請費;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1,000元;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者,徵收2,000元,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所明定。再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係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聲請人未 繳納調解聲請費,經查: (一)聲請人請求相對人各按月給付扶養費3,000元,係因財產 權關係為聲請,又此屬因定期給付涉訟,財產利益應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所應按期給付聲請人之扶養費用為計算標準,而聲請人為00年0月0日生,依據內政部統計處公布之112年國人平均餘命表所示,其平均餘命逾10年,則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第77條之20規定,推定權利存續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是本件標的金額為720,000元(計算式:3,000元×2人X12個月X10年=720,000元),依上開規定,應徵收調解聲請費用1,000元。 (二)依前所述,聲請人應繳納上開調解聲請費用,爰依家事事 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定相當期間命聲請人補繳調解聲請費用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李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