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等
日期
2024-10-17
案號
CYDV-113-建-3-20241017-2
字號
建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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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3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陳盈宇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洪登在即誠祐土木包工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 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台幣(下同 )11,07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 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67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0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應併予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亭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