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等

日期

2024-12-06

案號

CYDV-113-建-32-20241206-1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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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32號 原 告 洪登在即誠祐土木包工業 被 告 陳盈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盈宇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應於五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果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應補正的 事項如下: 一、原告應以民事補正狀說明:㈠本件請求判決的項目及內容, 並將下列事項明確記載:①「訴之聲明」內容(記載所請求之總金額合計總共是多少);②「訴訟標的」(即所請求的各個項目之請求權基礎,或各項目請求所依據的法條或法律關係);③本件起訴的原因、事實及理由,並應分別記載各項目所請求之金額各為多少?及提出具體證據之佐證文件。另外,原告應就113年12月4日民事損害賠償狀,其中第四點所記載之「另請求結算已施作工程款,並解除合約」部分,說明此部分項目所請求的金額究竟是多少,並應自行補繳納第一審之裁判費後,將補繳費用的單據影本附於補正狀。㈡原告在本件所請求的項目及內容,與另案本院113年度建字第3號給付工程款等案件中所請求判決的項目及內容,兩者有何不同?本件請求是否為重複起訴?有無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的規定?本件所請求的項目,是否應在前述另案中追加請求? 二、原告應提出上述民事補正狀的正本一份、繕本一份,由本院 將繕本送達給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洪毅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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