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日期
2024-12-23
案號
CYDV-113-建-33-20241223-1
字號
建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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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33號 原 告 郭芳碧即皇全企業社 被 告 麒穎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亘彥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中市沙鹿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方瀅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