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日期

2024-11-12

案號

CYDV-113-建-9-20241112-2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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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9號 上 訴 人 晶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彥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浩梵工程行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64,353元,應徵裁判費新 臺幣18,87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18,874元,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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