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4-11-29

案號

CYDV-113-救-28-20241129-1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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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28號 聲 請 人 林美雪 相 對 人 陳信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113年度勞訴字第39 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請求給付資遣費等,然因無 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前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爰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請求給付資遣費等訴訟,訴之聲明 第一項、第二項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台幣(下同)522,95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後,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10元),未據繳納。 ㈡、聲請人之資力符合扶助標準,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嘉 義分會審查後,准予法律扶助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嘉義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為證,堪認聲請人確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以其無資力而准予法律扶助。另依聲請人起訴意旨,本件尚待調查釐清後,始能知悉其起訴有無理由,難謂顯無理由,則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亭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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