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日期
2025-02-12
案號
CYDV-113-消債更-298-20250212-1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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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98號 聲 請 人 陳韋名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代 理 人 曹𦓻峸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陳韋名自中華民國114年2月12日上午10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 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主張: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提出債權人 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惟協商不成立,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經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前置協商不成立證明書、111、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台北富邦銀行存款存摺、永靖鄉農會存款存摺、工作證(皆為影本)等為證,此外,本件又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婉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14年2月12日上午10時整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吳明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