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日期
2025-02-12
案號
CYDV-113-消債更-303-20250212-1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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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03號 聲 請 人 鄭伊庭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陳視介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建安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蘭芬 債 權 人 挺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洋億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唐曉雯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李昀儒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 代 理 人 鄭穎聰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鄭伊庭自中華民國114年2月12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 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主張: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提出債權人 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調解債務清償方案,惟調解不成立,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經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影本、111、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台新銀行存款存摺影本、玉山銀行存款存摺影本、切結書(薪資證明)等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01號卷核閱屬實,此外,本件又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婉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14年2月12日下午4時整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吳明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