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日期

2025-03-12

案號

CYDV-113-消債更-309-20250312-2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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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09號 聲 請 人 李奐璇 代 理 人 曾錦源律師(法扶律師)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桔誠 代 理 人 黃淑芬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吳金城 許立正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 ○ ○ ○○○○○○○○○○○○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 ○ ○ ○○○○○○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李奐璇自民國114年3月12日上午10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 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提出債權人 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調解債務清償方案,惟調解不成立,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台幣(下同)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影本、111、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戶籍謄本、勞保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勞保災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受扶養人)、行車執照及市價查詢資料、在職薪資證明、郵局及金融機構存摺節影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受扶養人於國泰人壽保險之保單帳戶價值一覽表等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39號卷核閱屬實,應認其已達不能清償債務之程度(如附表),此外,又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美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黃亭嘉 附表: 編號 項目 資料審查 備註 1 是否經前置協商 是■(案號: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39號) 否□ 2 債務人所提出債權人清冊記載的債務數額: 1,570,073元 3 本院核算的實際債務總金額: ①已陳報債務數額之債權人: ;永豐280,892元、台新51,745元、廿一世紀數位科技84,668元、廿一世紀資融131,403元、創鉅有限合夥62,031元、仲信資融97,150元、台北富邦20,408元、裕富數位資融454,647元、台灣銀行232,500元。金額合計為1,415,444元 總金額合計: 1,727,624元 一、金融機構:調解時永豐提出分180期、利率8%、月付3,300元之方案(調解卷第129頁,不含台灣銀行) 二、台灣銀行就學貸款每期應繳3,407元。 三、資產公司依原契約每月分期還款數額:和潤7,260元、仲信資融1,812元、4,750元;裕富數位資融12,375元;廿一世紀資融4,180元、3,483元;廿一世紀數位科技2,623元、2,199元;創鉅有限合夥2,230元。(第103至107、111至115、135至137頁) 四、合計每月需還款47,619元 ②未陳報之債權人:和潤312,180元(以債務人陳報數額計算) 4 債務人每月平均收入 32,000元(113年7至12月薪資總額192,000元,含獎金) 5 債務人每月必要支出 個人生活必要費用:17,076元 依衛生福利部公告臺灣省(包括六都以外之其他各縣、市)114年度的最低生活費為15,515元的1.2倍亦即18,618元之數額為標準。 依法應受其扶養之扶養費用(共2名扶養義務人): 聲請人主張每月需分擔父親8,538元,但名下財產僅西元2009年出廠之車輛一台、無收入、未領有任何給付及補助,名下有數十萬元存款及保單價值金共421,321元,每月扶養費應酌減為6,000元為合理。 6 債務人財產總額 40,009元 存款:玉山銀行4元、郵局5元 保單價值準備金:三商美邦人壽(未陳報有無保價金) 房地現值:無。 機車:000-0000機車,市值約4萬元,已設定予和潤公司借貸。 7 是否符合消債條例第3條之要件 是■:聲請人月收入32,000元,扣除其個人及依法應受其扶養之人之生活必要支出共23,076元後,可供清償債務之用之所得餘額為8,924元,不足以負擔金融機構還款方案數額及資產公司依原分期契約每月需還款數額共47,619元。 否□ 8 結論 應准予更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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