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置協商認可事件
日期
2024-10-18
案號
CYDV-113-消債核-1-20241018-1
字號
消債核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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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核字第1號 聲請人即 債 權 人 嘉義縣番路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莊振基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對人即 債 務 人 謝士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件所示債權人與債務人謝士璿間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 予以認可。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2條第1項之 規定,聲請認可如附件所示之債務清償方案,請鈞院賜准裁定如聲請事項所載等語。 二、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 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同條例第152條規定:「前條第1項受請求之金融機構應於協商成立之翌日起七日內,將債務清償方案送請金融機構所在地之管轄法院審核。但當事人就債務清償方案已依公證法第13條第1 項規定,請求公證人作成公證書者,不在此限。前項債務清償方案,法院應儘速審核,認與法令無牴觸者,應以裁定予以認可;認與法令牴觸者,應以裁定不予認可。前項裁定,不得抗告。債務清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後,得為執行名義」。 三、經查,聲請人提出如附件所示債權人與債務人謝士璿間協商 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包括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前置協商無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暨表決結果、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有擔保債權)、前置協商有擔保債權明細表暨表決結果等文件之內容,並無牴觸法令之情事。而且,債務清償的方案內容,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又無類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1項各款所定情事存在。因此,如附件所示之債權人與債務人謝士璿間之債務清償方案,應予以認可,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毅麟 附件: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前置協商 無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暨表決結果、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有擔保債權)、前置協商有擔保債權明細表暨表決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