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清算程序

日期

2024-11-18

案號

CYDV-113-消債清-30-20241118-1

字號

消債清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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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30號 聲 請 人 尹少伶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 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台幣(下同)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事項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美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黃亭嘉 附表: 一、應於5日內預納郵務送達費3,300元,如逾期未繳,則駁回更 生之聲請。【郵務送達費部分,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10人×10份×43元-1,000元=3,330元】。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 二、債權人方面: (一)請查明原積欠「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理股份有限公司(已廢止 )」之債務是否由其他債權人承受或轉讓。 (二)請陳報積欠「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裕融企業股份有 限公司」相關債權證明資料、原約定之分期還款條件(即每期需還款金額),並陳報是否為有擔保債務?若是,則擔保物為何?若為車輛,則擔保車輛之車號為何?該車輛為何人所有?是否已遭拖回抵償? 三、請陳報係於何時與銀行公會協商成立,成立之協商條件(還   款期數、利率、每月還款金額)為何。另於協商成立後,聲   請人共繳納幾期,於何時毀諾?有何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有   困難而毀諾之事由?協商成立、履約期間及毀諾時,聲請人   之平均月收入各若干?是否有收入減少致無法繼續履行協商   方案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資料文件。 四、國稅資料部分: (一)請提出受扶養人(即聲請人三名子女)與配偶最近一個月申 請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與111、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五、收入部分: (一)請陳報聲請人目前投保單位「衛生福利部嘉南療養院」與所 得申報單位「法務部○○○○○○○」、「嘉義縣六腳鄉公所」不符之理由?是否勞保資料漏未提出完整資料。 (二)另請陳報除上開薪資收入外,是否有其他兼職收入?如有, 請一併陳報並提出收入證明,若無,亦請說明之。 六、財產方面: (一)請提出聲請人名下全部田賦、土地之登記謄本。並說明,依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所載,名下財產價值約3,873,182元,無法清償目前積欠債務約1,697,181元之理由為何? (二)請提出聲請人名下1018-U9號車輛之行車執照,並陳報目前 二手市值約為何。 (三)請陳報聲請人名下除上開車輛外,有無其他汽、機車,若有 ,亦請提出該車輛之行車執照與陳報該車輛目前之二手市值為何?若無,亦請以書面陳報之。 七、請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即聲請人三名子女)目前有無領 取政府補助金?(如:低收入戶、教育補助、殘障津貼、交通補助、失業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如有,請陳報領取之期間、數額,並提出領取補助金或福利津貼之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如無,亦請書面說明之。 八、請提出聲請人與受扶養人(即聲請人三名子女)於郵局、銀 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民國111年10月12日起迄今之交易明細;如無法補登,仍應提供存摺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 九、商業保險部分: (一)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 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二)請陳報聲請人有無投保任何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父母 、子女為被保險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若有,請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及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或其他相關文件。如有以該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請自行向保險公司申請,勿要求本院行文】。若無任何相關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十、請陳報有無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等資料並提出聲請人於各   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   如有股票則請一併陳報發行公司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主營業處所在地;若無任何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資料,   仍應以書面說明)。 、請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即至113年10月11日止)財產變 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請陳報聲請人目前遭本院強制執行(112年度司執字第43911 號)之執行內容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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