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
日期
2024-12-27
案號
CYDV-113-監宣-250-20241227-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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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250號 聲 請 人 胡七妹 相 對 人 許家偉 關 係 人 李樺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人間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 人之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許聲請人代為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許家偉所有如附表所示 之不動產,處分所得之款項不得低於新臺幣參佰伍拾伍萬元。 二、前述處分所得之款項應全部存入受監護宣告人許家偉名下之 郵局、農會或其他金融機構之帳戶內,專供支付相對人許家偉之生活照顧、醫療養護及家庭支出等必要費用,並應於完成處分前項不動產後之三十日內,向本院陳報監護事務之報告、財產清冊或結算書。 三、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許家偉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人許家偉 (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之母親,相對人前經鈞院於民國111 年4 月29日以111 年度監宣字第60號民事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為其監護人,及指定關係人李樺鑫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相對人原在嘉義縣私立長順護理之家,每月需支出新臺幣(下同)3 萬元費用,現因聲請人無力負擔,將相對人接回照顧,相對人近日頻繁生病,需專業照顧。聲請人配偶已於6 年前過世,家中經濟陷入困境,實有聲請處分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之必要。擬以355 萬元出售,作為相對人前述生活、看護等費用之需。因此,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益,依法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二、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 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㈠、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㈡、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民法第1101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母親,受監護宣告之人前 於111 年4 月29日經本院以111 年度監宣字第60號民事裁定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及指定關係人李樺鑫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並已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向本院陳報受監護宣告之人財產清冊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11 年度監宣字第60號監護宣告民事卷(以下簡稱監宣卷)核閱屬實。又聲請人主張之前述事實,已據其提出土地所有權狀影本、戶籍謄本、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等件為憑(見本院卷第11-13頁、第32頁),亦可信為真實。 四、又相對人所有除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外,另有公同共有土地2 筆、建物1 筆,經聲請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開具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清冊陳報本院在案,並有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附於前述監宣卷可憑(見監宣卷第107 頁)。相對人名下雖有前述及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但未經處分,且無其他所得來源可支應其相關照護費用。另參酌該不動產周邊土地交易實價登錄資料,每坪約3,000 元,此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相關資料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62-65頁)。聲請人擬以總價355 萬元(即每坪約4,681元)處分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核並未低於市場交易行情價格,綜合比較上開土地位置、公告土地現值、交易實價登錄資料及土地使用現況等因素,認聲請人所述擬出售之價格尚非對相對人不利益。因此,聲請人主張為相對人之利益而處分該不動產,應屬有據。聲請人聲請本院許可其代理處分相對人所有如主文所示之不動產,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又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再者,監 護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人者,應負賠償之責。又法院於必要時,得命監護人提出監護事務之報告、財產清冊或結算書,檢查監護事務或受監護人之財產狀況,亦為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100條、第1109條第1 項、第1103條第2 項之規定。則本件聲請人即監護人處分受監護宣告人所有如主文所示之不動產,自應妥適管理,並使用於相對人照護所需等費用。又為保障受監護人之利益,聲請人應於處分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後30日內,提出變動後之財產清冊,陳報法院,併此說明。 六、依家事事件法第164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紜飴 附表:(113 年度監宣字250 號) 編號 種類 財產標的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1 土地 嘉義縣○○鄉○○○段000 地號 2,507.00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