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

日期

2024-11-28

案號

CYDV-113-監宣-282-20241128-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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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282號 聲 請 人 賴淑媛 相 對 人 賴清森 關 係 人 賴宏旗 上列聲請人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賴清森之財產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許聲請人代為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賴清森所有如附表所示 之不動產,贈與予賴清森之配偶黃月雲,並由黃月雲向金融機構辦理貸款,貸得之款項應全部存入受監護宣告人賴清森名下之郵局、農會或其他金融機構帳戶,供作賴清森照護費用。 二、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賴清森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人之長女 ,相對人前經鈞院於民國113 年7 月2 日以113 年度監宣字第182 號民事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為其監護人及指定關係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並由關係人及受監護宣告人之配偶黃月雲同住照顧。現因受監護宣告人前以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建物設定擔保,向嘉義市農會抵押借款,每月需清償新臺幣(下同)2 萬7,000 元,惟關係人每月薪資約4 萬元,已不勝負擔貸款利息、照護及生活開支,而聲請人已出嫁,另有家庭需負擔經濟,每月可協助支付費用有限,為支付前述貸款及受監護宣告人照顧費用,擬就前述原設定不動產增貸或轉貸,以解目前困境。然經詢問多家金融機構,均表示不願授信予受監護宣告人貸款,為能順利申貸,擬將受監護宣告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建物贈與黃月雲並辦理貸款,以支應受監護宣告人照護費用及生活支出,為相對人之利益,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第1101條第1 項、第2 項規定,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建物等語。 二、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 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㈠、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㈡、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民法第1101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長女,受監護宣告之人前於113年7 月2 日以113 年度監宣字第182 號民事裁定宣告為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為其監護人及指定關係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並已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向本院陳報受監護宣告之人財產清冊等情,有戶籍謄本附卷可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13 年度監宣字第182 號監護宣告民事卷(以下簡稱監宣卷)閱覽屬實。又聲請人主張之前述事實,已據其提出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本院113 年度監宣字第182號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新仁友老人長期照顧中心(養護型)收費收據影本、天主教中華聖母修女會醫療財團法人天主教聖馬爾定醫院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聘僱照顧服務員委託照顧合約書等件影本為憑(見本院卷第11-20頁、第23頁、第45-53頁),亦可信為真實。則聲請人聲請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不動產,核與法律規定相符。 三、又贈與不動產性質上為處分行為,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賴清森之監護人,代理其將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或稱系爭不動產)贈與黃月雲,自應聲請本院許可。本院審酌目前系爭不動產由關係人及受監護宣告人之配偶黃月雲居住,而受監護宣告之人賴清森不久前入住安養中心接受安養照護,費用均由聲請人及關係人共同支付等情,可認聲請人代理受監護宣告之人賴清森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贈與黃月雲,形式上雖似不利受監護宣告之人賴清森,然實質上受監護宣告之人賴清森之養護費用爾後仍悉由黃月雲將系爭不動產向金融機構貸款所得支付,對受監護宣告之人賴清森並無不利,應認前述贈與行為仍屬有利於受監護宣告之人賴清森甚明。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又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再者,監 護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人者,應負賠償之責。又法院於必要時,得命監護人提出監護事務之報告、財產清冊或結算書,檢查監護事務或受監護人之財產狀況,亦為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100條、第1109條第1 項、第1103條第2 項之規定。則本件聲請人即監護人處分受監護宣告人所有如主文所示之不動產,自應妥適管理,並使用於相對人照護所需等費用。又為保障受監護人之利益,聲請人應於處分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後30日內,提出變動後之財產清冊,陳報法院,併此說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 條第2 項、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4條 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紜飴    附表:受監護宣告人賴清森之不動產(113 年度監宣字282 號) 編號 種類 所在地地段地號、坐落地點或門牌號碼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1 土地 嘉義市○○段00000 地號 120.42 12分之1 2 土地 嘉義市○○段000 地號 352.30 12分之1 3 土地 嘉義市○○段00000 地號 141.27 12分之1 4 土地 嘉義市○○段000000地號 206.59 全部 5 建物 嘉義市○○段000 ○號(坐落門牌號碼:嘉義市○區○○路000 巷00號) 315.92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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