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
日期
2024-10-29
案號
CYDV-113-監宣-327-20241029-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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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327號 聲 請 人 黃士航 相對人即受 監護宣告人 杜瓊瑛 關 係 人 黃永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人間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 人之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許聲請人代為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杜瓊瑛所有如附表所示 之不動產,處分之價金不得低於新臺幣柒佰萬元。前述處分所得之款項應全部存入受監護宣告人杜瓊瑛於嘉義市第三信用合作社,戶名:杜瓊瑛,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內。 二、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杜瓊瑛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人杜瓊瑛 (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之長子,相對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2 月21日以113 年度監宣字第14號民事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為其監護人,及指定關係人黃永宗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現因相對人無生活自理能力,有長期接受照護及不定期接受醫療之需求,住護理之家,每月花費新臺幣(下同)5,000 元,然相對人名下僅餘6,866 元,存款數額顯不敷長期使用,前經鈞院以113 年度監宣字第231 號裁定准許就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或最高限額抵押權,以籌措費用,用以支付其將來照護、醫療、生活等開銷,維持相對人之基本生活所需。然金融機構以相對人現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亦無積極收入,審核其客觀上並無償還能力為由拒絕,致其經濟情況愈發困窘,實有聲請處分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相對人前述治療及生活等必要費用之需。因此,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益,依法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等語。 二、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 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㈠、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㈡、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民法第1101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經本院調查,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長子,受監護宣告之人前於113 年2 月21日經本院以113 年度監宣字第14號民事裁定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及指定關係人即相對人之配偶黃永宗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並已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向本院陳報受監護宣告之人財產清冊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13 年度監宣字第14號監護宣告民事卷宗(以下簡稱監宣卷)閱覽屬實。又聲請人主張之前述事實,已據其提出前述裁定、確定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土地、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等件影本為憑(見本院卷第17-39頁),亦可信為真實。則聲請人聲請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不動產,核與法律規定相符。 三、又相對人所有除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外,名下存款為新臺幣( 下同)6,866 元,無其他動產,經聲請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開具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清冊陳報本院在案,並有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嘉義市第三信用合作社存款對帳單等件附於前述監宣卷可憑(見監宣卷第95-107頁、第113-115頁)。再者,相對人名下雖有存款及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但無其他所得來源可支應其相關照護費用,另參酌聲請人提出該不動產周邊交易行情,足證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之現值約為700萬元,亦有該不動產周圍買賣實價相關資料附卷可查(見本院卷第57頁)。故本院認聲請人應以該價格作為處分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最低基準,較符合受監護宣告人之利益。從而,聲請人聲請本院許可其代理處分相對人所有如主文所示之不動產,處分之價金不得低於700萬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又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再者,監 護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人者,應負賠償之責。又法院於必要時,得命監護人提出監護事務之報告、財產清冊或結算書,檢查監護事務或受監護人之財產狀況,亦為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100條、第1109條第1 項、第1103條第2 項之規定。則本件聲請人即監護人處分受監護宣告人所有如主文所示之不動產,自應妥適管理,並使用於相對人照護所需等費用。又為保障受監護人之利益,聲請人應於處分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後30日內,提出變動後之財產清冊,陳報法院,併此說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紜飴 附表:(113 年度監宣字327 號) 編號 種類 財產標的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1 土地 嘉義縣○○鄉○○段0000地號 104.23 全部 2 土地 嘉義縣○○鄉○○段00地號 699.00 00000 分之545 3 建物 嘉義縣○○鄉○○段00○號(即門牌號碼:嘉義縣○○鄉○○村○○0 ○0 號) 175.25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