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4-11-22
案號
CYDV-113-監宣-363-20241122-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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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363號 聲 請 人 吳穎宬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次按相對人於聲請前死亡者,已無當事人能力,其情形係屬無從補正,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此為最高法院向來之見解。 二、查本件相對人吳鎮亨已於民國113年11月11日死亡,有個人 戶籍資料查詢在卷可稽。是相對人因死亡已無當事人能力,其欠缺亦無從補正,亦無監護宣告之必要性,是本件聲請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