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4-11-22

案號

CYDV-113-監宣-363-20241122-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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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363號 聲 請 人 吳穎宬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次按相對人於聲請前死亡者,已無當事人能力,其情形係屬無從補正,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此為最高法院向來之見解。 二、查本件相對人吳鎮亨已於民國113年11月11日死亡,有個人 戶籍資料查詢在卷可稽。是相對人因死亡已無當事人能力,其欠缺亦無從補正,亦無監護宣告之必要性,是本件聲請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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