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4-11-12
案號
CYDV-113-監宣-380-20241112-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380號 聲 請 人 陳姿慧 上列當事人間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哲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