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4-12-09
案號
CYDV-113-監宣-383-20241209-2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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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383號 聲 請 人 柯雯馨 相 對 人 柯木根 關 係 人 柯旻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13 年11月21日所 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宣告柯木根(男,民國00 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 之人」之記載,應更正為「宣告柯木根(男,民國00年0 月00日 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理 由欄一、第一行關於「聲請人為柯木根之長女」之記載,應更正 為「聲請人為柯木根之次女」。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 項各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述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主文及理由欄有如本件主 文所示之顯然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張紜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