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

日期

2025-02-04

案號

CYDV-113-監宣-397-20250204-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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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397號 聲 請 人 丁O美 相 對 人 甲OO 關 係 人 乙OO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許聲請人甲○○代為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丙○○就其所繼承被繼 承人黃陳水月如附表所示之遺產,依附件遺產分割繼承協議書辦理遺產分割登記,處分所得之款項合計不得低於新臺幣壹佰參拾參萬元。前述處分所得之款項應全部存入受監護宣告人丙○○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農會或其他金融機構之帳戶內。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人丙○○之財產負擔 。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丙○○前於民國(下同)113 年2 月1 日經鈞院以112 年度監宣字第419 號民事裁定為受監護宣告人,並選任關係人為其監護人,暨指定聲請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因受監護宣告之人丙○○之配偶即被繼承人黃陳水月於113 年6 月16日死亡,並遺有如附表所示之遺產,於113 年10月14日經鈞院以113 年度司監宣字第17號民事裁定選任聲請人為相對人為辦理被繼承人黃陳水月遺產繼承分割事宜之特別代理人。為辦理遺產繼承登記,聲請許可聲請人依附件遺產分割繼承協議書所示之被繼承人黃陳水月遺產繼承分割方式,為相對人辦理被繼承人黃陳水月遺產之分割繼承事宜等語。 二、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 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㈠、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㈡、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成年人之監護,除本節有規定者外,準用關於未成年人監護之規定,民法第1101條第1 項、第2 項、第111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已據其提出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 稅免稅證明書、繼承系統表、遺產分割繼承協議書、本院113 年度司監宣字第17號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影本、戶籍謄本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2 年度監宣字第419 號、113 年度司監宣字第17號民事卷宗核閱無誤,應堪信為真實;又關係人已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即聲請人開具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清冊陳報本院准予備查在案,則聲請人聲請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不動產,核無不合。 ㈡、又被繼承人黃陳水月死亡並遺有財產,繼承人均簽立遺產分 割繼承協議書,並依遺產分割繼承協議書為遺產分配等情,已據提出戶籍謄本、被繼承人黃陳水月之繼承系統表、遺產分割繼承協議書影本等件為憑(見本院卷第15-17頁、第55-61頁),聲請人前揭主張,應可信為真實。則聲請人聲請許可代為處分受監護宣告人就其所繼承被繼承人黃陳水月遺產,辦理遺產分割登記,核與法律規定相符。 ㈢、再者,參以前述分割繼承協議書及附表所示,係依被繼承人 黃陳水月之遺產,按受監護宣告人之應繼分為6 分之1 ,附表編號1 至編號5 之土地、房屋,分別由繼承人乙○○、乙OO各取得全部;附表編號6 至編號8 之存款、債權,由受監護宣告人取得全部,乙OO並應給付受監護宣告人新臺幣35萬元,以保障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繼分權利,應未有損害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權益。又前述分割協議方案既為各繼承人所共同遵從,再參以受監護宣告人與聲請人為翁媳關係,對被繼承人並無繼承權,應無故意損及受監護宣告之人權益,而同意代為訂立不利受監護宣告人權益之遺產分割協議方案。因此,本院審酌前述各情,聲請人聲請許可代為處分受監護宣告人就其所繼承被繼承人黃陳水月如附表所示之遺產,並依附件遺產分割協議書辦理遺產分割繼承登記,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張紜飴    附表:113 年度監宣字第397 號 編號 種類 遺產項目 面積(平方公尺)/ 金額(新臺幣/元) 權利範圍 分割方式 1 土地 嘉義縣○○鄉○○段○○○段00000 地號 2,168.00 281 萬8,400 元 全部 由乙○○取得全部。 2 土地 嘉義縣○○鄉○○段000 地號 4,204.93 121 萬8,728 元 120分之37 由乙OO取得,並應給付丙○○35萬元。 3 土地 嘉義縣○○鄉○○段000 地號 85.50 21萬7,618 元 12分之1 4 土地 嘉義縣○○鄉○○段000 地號 830.02 257 萬9,978 元 12分之1 5 房屋 房屋座落:嘉義縣○○鄉○○村0 鄰00號(房屋稅籍編號:00000000000號) 90.20 1 萬7,400 元 全部 6 存款 嘉義縣○○鄉○○○○○○○○○○ ○○號:0000000000000000號) 49萬7,868 元 由丙○○取得全部。 7 存款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六腳蒜頭郵局活期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號) 47萬1,364 元 8 債權 老農漁福利津貼 1 萬6,220 元 註:丙○○應繼分為6 分之1 ,計算式:(2,818,400 +1,218,728 +217,618 +   2,579,978 +17,400+497,868 +471,364 +16,220)/ 6 ≒1,306,2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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