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
日期
2024-11-20
案號
CYDV-113-監宣-408-20241120-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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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408號 聲 請 人 林湘嵐 相 對 人 黃建瑩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黃建瑩之財產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代理受監護宣告之人甲○○依附件遺產分割協議書就被繼 承人黃○○(男,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 00000號,民國99年6月9日死亡)之遺產為分割登記。 理 由 一、按成年人之監護,除民法親屬編第四章第二節有規定者外, 準用關於未成年人監護之規定,民法第1113條定有明文。次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二、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之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民法第1101條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之人甲○○前經本院以10 8年度監宣字第311號裁定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任聲請人擔任監護人,因受監護宣告人之父親即被繼承人黃○○於民國99年6月9日死亡,為辦理遺產繼承事宜,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第1101條第1、2項規定,聲請鈞院准許聲請人代理受監護宣告之人黃○○依遺產分割協議書內容代為遺產分割協議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人甲○○之配偶,受監護宣告人甲○○前於1 08年11月29日經本院以108年度監宣字第311號裁定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任聲請人擔任監護人等情,有裁定影本附卷可憑,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查閱屬實,聲請人前揭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㈡聲請人並非被繼承人黃○○之繼承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甲○○ 間並無利害關係,應無故意損及受監護宣告之人甲○○權益而同意代為訂立不利受監護宣告之人甲○○權益之遺產分割協議方案。參以聲請人提出之分割協議書係將被繼承人黃帟綜所遺不動產由受監護宣告人取得,足認已保障受監護宣告之人權利,有被繼承人遺產稅逾核課期間證明書、遺產分割協議書可查。是以,聲請人聲請准許許可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甲○○就其所繼承被繼承人黃○○之不動產,並依附件遺產分割協議書辦理遺產分割繼承登記,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南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喬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