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
日期
2025-01-30
案號
CYDV-113-監宣-418-20250130-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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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418號 聲 請 人 甲OO 相對人即受 監護宣告人 乙OO 關 係 人 丙OO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處分監護人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聲請人代理受監護宣告人乙OO塗銷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 民國101 年7 月18日收件之字號上地登1 字第49880 號辦理之預告登記。 二、准聲請人代理受監護宣告人乙OO塗銷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 民國101 年7 月20日登記之字號上地登1 字第049870號設定之抵押權登記。 三、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乙OO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曾蓓翎為受監護宣告人乙OO之肆 女,乙OO前經鈞院以113 年度監宣字第97號裁定為受監護宣告人,並選任聲請人擔任乙OO之監護人,復指定乙OO之次女即關係人丙OO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嗣經聲請人會同丙OO開具乙OO之財產清冊陳報法院在案。乙OO前購入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時,將系爭不動產登記於其子曾OO名下,並以乙OO為請求權人辦理預告登記及曾OO以擔保債權額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設定抵押權予權利人乙OO在案。嗣曾OO欲出售系爭不動產,並將所得價金其中300 萬元分配予乙OO,為籌措乙OO後續生活照護費用,聲請准許聲請人代理乙OO同意塗銷系爭不動產之預告登記及抵押權。 二、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 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民法第1101條第1 項、第2 項第1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前述規定於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準用之,民法第1113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相對人乙OO前經本院以113 年度監宣字第97號裁定為 受監護宣告人,並選任聲請人擔任乙OO之監護人,復指定乙OO之次女即關係人丙OO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嗣經聲請人會同丙OO開具乙OO之財產清冊陳報本院在案 。而系爭不動產登記為相對人乙OO之子即第三人曾OO所有, 曾以相對人乙OO為權利人設定預告及抵押權登記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本院113 年度監宣字第97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影本、系爭不動產之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11-19頁;第23-33頁)再查,相對 人乙OO前曾以借名登記之法律關係,對第三人曾OO提起返還房屋之訴訟,訴訟進行中,雙方達成和解,其條件為:「一、被告(即曾OO)願於113年12月31日前給付原告(即乙OO)300萬元。二、兩造同意被告得於113年12月31日前出售系爭不動產。原告同意於被告出售系爭不動產時塗銷抵押權登記。被告同意由履約保證專戶中匯款300萬元至原告帳戶以清償第一項債務,其餘價金由被告取得。」此有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75號和解筆錄乙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1-22頁)現第三人曾OO已將系爭不動產以600萬元出賣予第三人沈賴富美,而曾OO與沈賴富美均同意動用沈賴富美已付款項之部分價金300萬元匯入相對人乙OO設於三重介壽路郵局帳戶內等情,亦有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價金履約保證申請書、動用款項協議書影本等件可資佐證。(見本院卷第67-81頁)聲請人聲請本院許可其代理相對人將系爭不動產上設定之預告登記及抵押權設定登記塗銷,一方面係在履行上開和解筆錄所載之義務;一方面第三人曾OO得以履行買賣契約之義務,將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買受人沈賴富美,可順利取得買賣價金,並將價金中之300萬元匯入相對人乙OO之帳戶內,供作相對人照顧養護之費用,符合受監護宣告人乙OO之利益。從而,聲請人聲請本院許可其代理塗銷受監護宣告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預告登記及抵押權設定登記,核與受監護宣告人之利益相符,依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又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又監護人 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人者,應負賠償之責。且法院於必要時,得命監護人提出監護事務之報告、財產清冊或結算書,檢查監護事務或受監護人之財產狀況。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100條、第1109條第1項、第1103條第2 項規定均有明示,則本件聲請人即監護人處分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或就處分所得之金錢,自應依前揭規定妥適管理,並使用於乙OO之養護療治所需費用,併予說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紜飴 附表:(113 年度監宣字418 號) 編號 項目 所有權人 抵押權登記日期 權利人 債權額比例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 元)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 1 嘉義縣○○鄉○○段000 地號 (面積:116.30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000分之136 ) 曾OO 101 年7 月20日 乙OO 全部 300 萬元 曾OO(全部) 2 嘉義縣○○鄉○○段000 地號 (面積:73.86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全部) 曾OO 101 年7 月20日 乙OO 全部 300 萬元 曾OO(全部) 3 嘉義縣○○鄉○○段00○號 (建物門牌:嘉義縣○○鄉○○村○○00巷000 ○00號) (總面積:74.26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全部) 曾OO 101 年7 月20日 乙OO 全部 300 萬元 曾OO(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