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

日期

2024-12-18

案號

CYDV-113-監宣-438-20241218-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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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438號 聲 請 人 郭春蘭 相 對 人 郭吳員 上列聲請人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郭吳員之財產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聲請人代理受監護宣告人甲○○(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依附件之遺產分割協議書,就被繼承人郭興(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06年5月15日死亡)如附件所示之遺產為分割協議及分割登記。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受監護宣告人甲○○之財產負 擔。   理 由 一、成年人之監護,除民法親屬編第四章第二節有規定者外,準 用關於未成年人監護之規定,民法第1113條定有明文。次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二、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之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民法第110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監護宣告人甲○○前經本院以109年度監宣 字第149號裁定為受監護宣告人,並選任聲請人擔任監護人。被繼承人郭興(即甲○○之配偶)於民國106年5月15日死亡,遺有如附件所示之財產,繼承人均同意分割郭興之遺產,並簽立附件之遺產分割協議書。為此,爰依民法第1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聲請鈞院准許聲請人代理受監護宣告之人甲○○依遺產分割協議書內容為遺產分割協議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甲○○前經本院以109年度監宣字第149號裁 定為受監護宣告人,並選任聲請人為其監護人。被繼承人郭興死亡並遺有財產,繼承人均簽立遺產分割協議書等情,業據提出繼承系統表、分割協議書、109年度監宣字第149號裁定及確定證明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監護宣告案卷核閱無誤,聲請人之主張,應堪信為真實。再查,被繼承人郭興之遺產如附件所示為:1.嘉義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2分之1。2.同段243之15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3.同段247地號土地、權利範圍48之5。4.門牌號碼:大林鎮排子路34號房屋,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0000(即5分之1)。又甲○○之應繼分為4分之1,有繼承系統表可查。依附件之遺產分割協議書所示,甲○○按其應繼分比例取得4分之1分得上開不動產,未有損害甲○○權益之情形。是以,本院審酌前述各情,聲請人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甲○○就其所繼承被繼承人郭興之遺產,依附件遺產分割協議書辦理遺產分割繼承登記,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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