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5-02-17
案號
CYDV-113-監宣-453-20250217-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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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453號 聲 請 人 陳OO 相 對 人 陳OO 上列當事人間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未 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惟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 民國113年12月30日命聲請人應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該公文於114年1月3日送達,由聲請人親自簽收;惟聲請人遲未補繳聲請費,經本院於114年2月14日撥打電話聯繫,聲請人表明:「不聲請了,請依法處理」等語,有電話紀錄表在卷可查。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