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6

案號

CYDV-113-簡上-135-20250326-1

字號

簡上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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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簡上字第135號 上 訴 人 劉淑惠 被上訴人 陳靜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 年8月19日本院嘉義簡易庭113年度嘉簡字第370號第一審簡易判 決提起上訴,經本院於114年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上訴聲明: 一、原判決廢棄。 二、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貳、本件事實要旨: 一、兩造主張要旨:  ㈠上訴人起訴主張:  ⒈被上訴人於民國111年4月1日下午13時30分許,基於恐嚇之故 意,使用嘉義縣民雄國民中學辦公室的電話,去電上訴人配偶任教學校的專屬分機,對上訴人配偶出言不遜,要求上訴人配偶傳達「上訴人要對被上訴人配偶停止所有訴訟,否則全家都要小心」之內容給上訴人。被上訴人來電內容,係其以將來對上訴人及其家人為不利之對待,而加害其身體健康及基於人性尊嚴,上訴人所有應免於恐懼之自由等人格法益,遭受被上訴人威脅,客觀上對上訴人當時心理上足以造成相當壓力,心生畏怖,除馬上向里長求助外,並打算在家中安裝監視器,被上訴人所為自構成故意侵權行為。上訴人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及第216條規定,請求被告賠償50萬元之精神慰撫金。  ⒉並聲明: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㈡被上訴人答辯則以:   ⒈被上訴人不否認曾致電上訴人配偶,其原因係上訴人配偶與 被上訴人配偶有類似經歷,亦擔任學校主任的行政工作,被上訴人本期待上訴人配偶應更能體認教育人員應本於教育初衷,共謀對學校、學生良善之果。因此,被上訴人意在請託上訴人配偶勸上訴人息訟的可能,為達此一目的,依吾人一般經驗,被上訴人肯定會心平氣和甚至低聲下氣地進行對話,更何況上訴人已對被上訴人配偶及其校內同仁諸多興訟,被上訴人深知上訴人脾氣,豈有可能會採用偏激的詞彙與上訴人配偶通話?被上訴人完全沒有說過「全家都要小心」那樣的話,否認曾在電話中講述上訴人指控的内容。  ⒉並聲明:上訴人(即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之判決,願 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㈢原審認定:  ⒈依上訴人所提與配偶、里長、校長、律師等人之對話紀錄, 均未提及被上訴人曾向上訴人配偶表示「否則全家要小心」之內容。  ⒉上訴人所發訊息內,僅泛稱諸如:「說了些不好聽的話」、 「接到恐嚇電話」、「更嚴重的是,她暗示我們全家要小心…」、「她暗示:她要有所行動」、「我先生說:她在電話中的態度非常不好」、「我先生說:他講不好聽的話」、「我先生說『謝正裕的老婆,把他調查的很清楚;但是我們對他卻完全不清楚…感覺,敵暗我明…他無法忍受』」、「我先生剛剛提醒我,要我提高警覺,因為擔心她來我們家搞破壞」、「他在電話中對我先生態度很不好,對我先生說了一些話」等語。姑且不論,前開訊息是上訴人個人所為,其真實性有待確認,而依前開資料,亦不能認為上訴人已經主張並舉證證明被上訴人於111年4月1日究竟曾為如何之言語內容,可供本院評價該言語內容是否該當前開恐嚇之要件。  ⒊法律並未規定收受該等存證信函之相對人,必須有所回應, 否則即視為其不否認或承認為存證信函所指之人或曾為該信函所指之行為。是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未回應其所發存證信函係不否認等情,即非可採。  ⒋倘上訴人確有受到被上訴人之恐嚇,理應報警,讓被上訴人 接受法律制裁,或至少遏止被上訴人續為行為之理。然上訴人並未主張、證明曾報警處理,則被上訴人是否確實有上訴人所主張之恐嚇行為,亦非無疑。  ⒌綜上,應認上訴人未證明其所主張被上訴人於前開時地所為 恐嚇行為之事實為真正,其主張即不能採信,應予駁回。  ㈣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本件上訴,並於本院審理中補稱:  ⒈聲請訊問證人即里長呂文章,用以證明上訴人於111年4月1日 已收到加惡害的通知,因為當時證據還不夠,所以打電話向里長詢問該怎麼辦。從上訴人所提供的附表,就可看出上訴人確實受到加惡害的通知而感到害怕長達2個月之久,原審判決的附表漏了非常多重要證據。另上訴人被恐嚇後,除如於原審中所述曾向里長、校長、律師等人求助外,尚有向兒子小時候的保母求助,亦足以證明上訴人確實收受被上訴人加惡害之通知。  ⒉被上訴人所稱係基於共好才打電話給上訴人配偶,這個辯解 不實在,上訴人配偶明確表示被上訴人在電話中對上訴人配偶出言不遜、語帶恐嚇,嚴重影響上訴人配偶及上訴人的工作與生活,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被上訴人就其有利之主張應負舉證責任。  ⒊上訴人之所以沒有在第一時間報警,是因為事發當天還沒有 想到可以證明確實接到被上訴人恐嚇電話之任何證據,後來雖然透過上訴人配偶辦公室之分機來電顯示,已確認是來自被上訴人任職的學校,但還是無法證明是被上訴人所為,因此寄發存證信函向被上訴人查證,被上訴人均未回函,表示被上訴人同意上訴人的主張。此外,上訴人當時每天在學校疲於奔命,常忙到沒時間吃飯,所以才沒有報警。 參、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有明文規定。又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經查,本件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於前開時地對上訴人為恐嚇行為等事實,既為被上訴人否認,則揆諸前揭說明,上訴人應舉證證明其所主張被上訴人前開恐嚇上訴人之事實為真正,如上訴人不能舉證證明,即應駁回上訴人之請求。 二、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於111年4月1日中午有撥打電話給上訴 人配偶之事實,業據被上訴人坦認在卷(本院卷48頁),然縱使被上訴人有撥打該通電話給上訴人配偶,本件之重點仍在於被上訴人在該通電話中對上訴人配偶說了什麼?客觀上是否已足使上訴人感到畏懼的恐嚇程度?此皆需由上訴人舉證證明之。經查:  ㈠上訴人固提出與配偶、里長、校長、律師等人之對話紀錄, 本院並將上訴人認為被上訴人構成恐嚇之重要內容節錄整理如附表所示,惟細繹附表所示之文字,上訴人也只有對他人指稱被上訴人對上訴人配偶說了不好聽的話、態度很不好,上訴人主觀上認為被上訴人「暗示」上訴人全家要小心,覺得遭到恐嚇、全家感到害怕,猜測被上訴人打電話給上訴人配偶之動機就是要恐嚇上訴人等類此內容,姑不論前開訊息是上訴人個人所為,其真實性尚待確定,且從上訴人係稱被上訴人「暗示」全家要小心,足見被上訴人並非直接對上訴人配偶表示「否則全家要小心」等言詞,則究竟被上訴人在電話中具體說了什麼,是否真的就是威脅上訴人若不停止對被上訴人配偶興訟,就要上訴人全家都要小心?所謂不好聽的話究指為何?被上訴人究竟說了哪一句話使上訴人感到害怕?凡此種種,均無法藉由上訴人所提出如附表所示之對話內容加以證明。  ㈡況且,上訴人在寄發存證信函給被上訴人前,原本所草擬之 內容略以:「…接到自稱是『謝正裕老婆』來電:指責我對謝正裕所為訴訟對她生活造成影響,她在電話中對我外子說話口氣很不好,對我外子說了不好聽的話,嚴重影響我外子及本人的工作與生活。」(原審卷323頁),並未指稱被上訴人曾對上訴人夫妻為恐嚇言語。而上訴人之配偶就該草稿之更正意見略以「…她在電話中對外子出言不遜、語帶恐嚇,嚴重影響我外子及本人的工作與生活。」等語(原審卷325頁),雖有加上「恐嚇」字眼,但具體內容為何,亦未載明。之後上訴人正式寄給被上訴人之存證信函內,亦僅記載略以「…接到自稱是『謝正裕太太』來電,對外子指責我對謝正裕所為訴訟,對她生活造成影響。她在電話中對外子出言不遜、語帶恐嚇,使外子和我感到害怕,嚴重影響我們的工作與生活」等語(原審35至37頁),同樣並無被上訴人表示「否則全家要小心」之用語及內容。是以,由上訴人夫妻在草擬、討論、定稿存證信函內容之整個過程,均未曾提及被上訴人曾表示「否則全家要小心」等語,益徵被上訴人辯稱未曾為上開恐嚇言詞等語,尚非虛妄。  ㈢縱使從附表所示之對話內容可知,上訴人在上訴人配偶於111 年4月1日中午接到被上訴人電話後,確有以遭被上訴人恐嚇為由而向他人尋求幫助,但所謂恐嚇,係指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又恐嚇之行為人固不須表述得詳細或具體,然必須在語意上或行為上是要恐嚇或危害被害人的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始足當之。而如前所述,上訴人對於被上訴人在電話中具體說了什麼,既未能舉證證明,本院即無從以客觀之角度判斷被上訴人在電話中所為之言詞,是否確已經達到前揭恐嚇之要件。本件也無從排除上訴人在經過上訴人配偶轉述之過程中,因為並非直接受話者,而在語意上誤解被上訴人所欲表達之意思,進而主觀上認為遭到恐嚇之可能性。亦即,在無其他客觀具體事證下,尚不能以上訴人事後曾向多人尋求協助,即據此反推被上訴人對上訴人配偶所為之言語,客觀上已達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上訴人之程度。  ㈣上訴人雖一再主張既已對被上訴人寄發要求查證是否有人假 冒被上訴人對上訴人配偶出言不遜、語帶恐嚇之存證信函,被上訴人卻未回函否認,表示被上訴人同意上訴人的主張云云,惟法律並未規定收受該等存證信函之相對人,必須有所回應,否則即視為其不否認或承認為存證信函所指之人或曾為該信函所指之行為。上訴人徒憑己見,認為被上訴人未針對存證信函回應,就是代表默認上訴人之主張等語,即非可採。  ㈤上訴人雖聲請傳喚證人即里長呂文章到庭作證,欲證明上訴 人於111年4月1日已收到加惡害之通知等語,惟依上訴人所述,呂文章也僅係聽聞上訴人陳述後給予意見(本院卷47頁),自無從證明被上訴人在電話中對上訴人配偶所述之具體內容為何,故認無傳喚之必要。 三、綜上所述,上訴人既未能證明其所主張被上訴人於前開時地 所為恐嚇行為之事實為真正,縱如上訴人所稱被上訴人前後所為之答辯有前後不一之情形,亦應認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及第216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賠償50萬元之精神慰撫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是以,原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請求並無不合,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請求廢棄原判決,為無理由,其上訴應予駁回。 四、本件待證事實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 經本院斟酌後,認於判決結果已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詳為論述。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黃佩韻                  法 官 呂仲玉                  法 官 張佐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宇安 附表 編號 通訊息對象 訊息摘要 證據所在 1 里長 …有人打電話到我先生工作地,說了些不好聽的話;我們感到被恐嚇,請問該怎麼辦? 原審卷第275頁 2 劉俊欣 劉先生:請問裝監視器多少錢?因謝正裕老婆,昨天打電話到他學校,表達我對謝正裕的提告,對他生活造成很大影響…我打算要做些事 我們感到很害怕…。 原審卷第277頁 3 導師 ○○的爸爸在4月初接到恐嚇電話。 原審卷第279頁 4 蘇律師 「謝正裕的老婆今天打電話到我先生的學校(我今天才知道是第二次)他表示我已對他造成很大的困擾…更嚴重的是,她暗示我們全家要小心…」、「她暗示:她要有所行動」、「請問我該怎麼辦?發存證信函、報警?」、「我先生說:她在電話中的態度非常不好」、「我先生說:他將(應是講之誤寫)不好聽的話」、「我先生說『謝正裕的老婆,把他調查的很清楚;但是我們對他卻完全不清楚…感覺,敵暗我明…他無法忍受』」、「我先生剛剛提醒我,要我提高警覺,因為擔心她來我們家搞破壞」。 原審卷第281頁至第297頁 5 校長 「謝正裕的老婆今天打電話到我先生的學校(我今天才知道是第二次)他表示我已對他造成很大的困擾…更嚴重的是,她暗示我們全家要小心…」、「她暗示:她要有所行動」、「我先生說:她在電話中的態度非常不好」、「我先生說:他將(應是講之誤寫)不好聽的話」、「我先生說『謝正裕的老婆,把他調查的很清楚;但是我們對他卻完全不清楚…感覺,敵暗我明…他無法忍受』」、「我先生剛剛提醒我,要我提高警覺,因為擔心謝正裕老婆來我們家搞破壞」、「…她竟然兩度打電話到我先生學校;講了些不好聽的話,讓我先生很生氣,讓我們感到害怕」、「應是想對我先生放話」、「讓我們全家感到害怕」。 原審卷第299頁至第311頁 6 莊聰海 因上星期五我研習不在學校,自稱是【謝正裕老婆】打電話到我先生的學校辦公室找他,他在電話中對我先生態度很不好,對我先生說了一些話,讓我們全家感到害怕。 原審卷第319頁 7 郭宗林 因上星期五我研習不在學校,自稱是【謝正裕老婆】打電話到我先生的學校辦公室找他,他在電話中對我先生態度很不好,對我先生說了一些話,讓我們全家感到害怕。 原審卷第321頁 8 秀琴姐 「昨天晚上博維要我提高警覺 因他接到昇平國中前任校長謝正裕老婆的電話 謝正裕老婆跟博維說,我對謝正裕的提告,對她生活造成很大影響…我打算要做些事 我們感到很害怕…」、「原本也打賽(應係打算之誤寫)去警局備案…但是,我剛剛跟里長通過電話後,他建議我要小心處理。」、「我覺得他們夫妻很奇怪,為何不直接找我」、「難道是要讓博維害怕,利用博維對我施壓,逼我放下?」、「若她的動機不是要恐嚇我們,她根本沒有立場與理由找博維」、「好累!如此一來,生活活在恐懼中」 本院卷第157頁至第165頁 9 上訴人配偶 「你今天接○○時,要提醒他你接到電話的事,要提防陌生人…」、「不要吃來落不明(應係來路不明之誤寫)的東西」、「我們學校告知,上星期五謝正裕老婆,並未打電話給我;換句話說,他是故意找你、恐嚇你…希望你對我施壓,讓我因為害怕而不再提告」。 原審卷第325頁至第327頁 上訴人配偶:「更正如下 …她在電話中對外子出言不遜、語帶恐嚇,嚴重影響外子及本人的工作與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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