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日期

2025-03-12

案號

CYDV-113-簡上-67-20250312-1

字號

簡上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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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67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何彥臻 被 上訴人 即 上訴人 洪方鈞 訴訟代理人 鄭崇煌律師 複 代理人 王耀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14年4月10日上午 11時,在本院第10法庭行準備程序。另請兩造各自具狀補正附表 所示之事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寶貴                   法 官 馮保郎                   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附表、 壹、被上訴人即上訴人洪方鈞應補正事項 一、被上訴人即上訴人洪方鈞於113年6月14日(本院收文日期) 所提民事答辯狀中,係援引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為依據,則被上訴人即上訴人洪方鈞究係僅就確認系爭執行名義所示債權不存在提起確認之訴而提起上訴,或就系爭債務人異議之訴亦為上訴範圍,若是,是否更正或追加訴之聲明   ?若屬其他律性質,亦請一併敘明。   貳、上訴人即被上訴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補正事項 一、就被上訴人即上訴人洪方鈞所主張其所有臺灣銀行活期存款   、帳號為000000000000之帳戶,自92年5月16日起遭慶豐銀 行扣款至少318,086元,並用以清償系爭債務,原審判決漏未將前開318,086元之扣款列入,倘列入計算後,系爭債權應已全數清償完畢;上訴人即被上訴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除為第二審不得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之抗辯外,是否為預備抗辯即若認得提出前開新攻擊防禦方法,對前開事實是否爭執? 參、兩造應補正事項 一、就系爭執行名義所示之債權,上訴人即被上訴人良京實業股 份有限公司就受讓債權係原執行名義所載何筆債權與已清償金額等,自一審起先後有不同主張,則就先為之主張,是否已生自認效果?其後不同主張,係更正陳述或撤銷自認,兩造各有何法律上意見?並請提出證據說明。 二、依兩造上訴聲明,上訴範圍似均不及於系爭債務人異議之訴 部分,兩造各有何法律上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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