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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11-04
案號
CYDV-113-簡上-70-20241104-2
字號
簡上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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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70號 上 訴 人 吳滄海 鍾婉妤 鄭玄藝 李錢秀 吳彩霞 陳亭秀 鄭弘藝 鄭文洲 朱嘉麗 曹國輝 張媖 王建民 被上訴人 冠雲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月娟 訴訟代理人 張鳳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禁止朱嘉華為上訴人吳滄海、鍾婉妤、鄭玄藝、李錢秀、吳 彩霞、陳亭秀、鄭弘藝、鄭文洲、朱嘉麗、曹國輝、張媖、王建 民之訴訟代理人。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吳滄海、鍾婉妤、鄭玄藝、李錢秀、吳彩霞、陳 亭秀、鄭弘藝、鄭文洲、朱嘉麗、曹國輝、張媖、王建民未經本院許可,而委任朱嘉華為訴訟代理人,因非律師,且朱嘉華前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660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所涉及之犯罪事實為偽造冠雲大廈規約,本院認其不適於代理本件訴訟,應予禁止代理。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黃佩韻 法 官 張佐榕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黃亭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