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1-13

案號

CYDV-113-簡上-71-20250113-1

字號

簡上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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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71號 上 訴 人 蔡扶原 訴訟代理人 陳澤嘉律師 視同上訴人 李茂松 被上訴人 蔡亭羽 法定代理人 蔡佳珍 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律師 陳亭方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亭羽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其後於114年1月9日擴張上訴聲明,是本件上訴利益為新 臺幣(下同)25,224,572元,應徵裁判費378,786元,扣除上訴人 擴張上訴前已繳納之141,238元,上訴人尚應補繳237,548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擴張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寶貴 法 官 馮保郎 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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