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日期
2024-11-12
案號
CYDV-113-繼-1428-20241112-1
字號
繼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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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繼字第1428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 事項: 一、聲請人應補繳家事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請至本院聯合服 務中心單一窗口繳費,或至郵局購買匯票,抬頭註明「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或使用隨文檢送之多元化規費繳款單繳費。 二、提出被繼承人林劉寶卿(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全部子女(甲○○除外)之最新現戶或除戶戶籍謄本,前開子女如有先於被繼承人死亡者,請另外提出該人全部繼承人之最新現戶或除戶戶籍謄本;如被繼承人除聲請人外無其餘子女,請提出次順序繼承人之最新現戶或除戶戶籍謄本;以上之人如有未成年、受監護(輔助)宣告者,請一併提出該人法定代理人、監護人、輔助人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以上均不省略記事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劉哲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