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日期

2024-11-27

案號

CYDV-113-繼-1493-20241127-1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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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繼字第1493號 聲 請 人 甲○○ 庚○○ 己○○ 丁○○ 戊○○ 癸○○ 壬○○ 法定代理人 己○○ 聲 請 人 子○○ 法定代理人 丑○○ 己○○ 聲 請 人 乙○○ 辛○○ 前列甲○○、庚○○、己○○、丁○○、戊○○、癸○○、壬○○、子○○、乙○○ 、辛○○共同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 : 一、聲請人子○○為未滿7歲之未成年人,其聲明拋棄繼承應得法 定代理人同意,原聲請狀未檢附法定代理人丑○○之印鑑證明,請提出法定代理人丑○○之印鑑證明(申請目的註記為「拋棄繼承」,印鑑章須與原聲請狀上印文相符,如不符,請另提出一份蓋有正確印鑑章之聲請狀)。 二、提出被繼承人丙○○(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籍設嘉 義縣○○鄉○○村00鄰○○000號)全部子女(吳建宏、庚○○、己○○除外)、內外孫子女(丁○○、戊○○、癸○○、壬○○、子○○除外)、全部兄弟姊妹(乙○○、辛○○除外)、內外祖父母之最新現戶或除戶戶籍謄本;以上之人如有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者,請另外提出該人法定代理人、監護人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以上均不省略記事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劉哲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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