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日期

2024-10-28

案號

CYDV-113-繼-1591-20241028-1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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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繼字第1591號 聲 請 人 郭東勇 住○○市○○區○○路000號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郭徐秀英(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 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設籍地:嘉義縣○○鄉○○00號之00)於113年8月8日死亡,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之次子,為繼承人。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6個月內向繼 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郭徐秀英之遺產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南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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