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日期

2024-11-15

案號

CYDV-113-繼-1640-20241115-1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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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繼字第1640號 聲 請 人 邱羿茹 邱羿嘉 上 二 人之 法定代理人 邱宇華 上上二人之 法定代理人 柯玫君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柯振豊(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嘉義市○區○○街000號)之孫子女,被繼承人於113年7月24日死亡,被繼承人之第一順序親等較近之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聲請人為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6 個月內向繼 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柯振豊之遺產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劉哲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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