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日期
2024-10-30
案號
CYDV-113-繼-1737-20241030-1
字號
繼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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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繼字第1737號 聲 請 人 王園裳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王振義(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嘉義縣○○市○○里○○○000號)之胞弟,被繼承人於113年5月6日死亡,被繼承人之配偶、子女業已聲明拋棄繼承,經本院以113年度繼字第1248號准予備查,而被繼承人之父母均歿,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第三順位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6 個月內向繼 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王振義之遺產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劉哲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