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日期
2024-11-05
案號
CYDV-113-繼-1747-20241105-1
字號
繼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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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繼字第1747號 聲 請 人 郭鵬毅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郭均晧(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設籍地:嘉義縣○○鄉○○村○○街00號)於113年8月23日死亡,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之父親,為繼承人。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6個月內向繼 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郭均晧之遺產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南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喬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