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遺囑執行人
日期
2024-11-11
案號
CYDV-113-繼-1779-20241111-1
字號
繼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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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繼字第1779號 聲 請 人 葉玉如 法定代理人 葉茂添 沈淑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遺囑執行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葉茂林(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之直系血親尊親屬(父母、內外祖父母)、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叔、伯、姑、舅、姨)、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兄弟姊妹、堂兄弟姊妹、表兄弟姊妹)之最新現戶或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及親屬系統表。 (二)請釋明遺囑執行人不能由親屬會議改選(如無親屬會議成員 或親屬會議成員不足、親屬會議不能或難以召開、或雖經召集但不能選任出遺囑執行人)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劉哲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