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日期

2024-11-19

案號

CYDV-113-繼-1801-20241119-1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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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繼字第1801號 聲 請 人 臧正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臧鵬飛(男,民國00年0 月0 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嘉義市○區○○里00鄰○○路000 巷0 號)之次子,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3 年10月4 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繼 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法院公告處或 資訊網路等處所。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臧鵬飛之遺產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紜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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