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日期

2024-11-27

案號

CYDV-113-繼-1896-20241127-1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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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繼字第1896號 聲 請 人 侯宥瑞 法定代理人 劉燕子 上列聲請人請求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拋棄繼承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侯昌佑之兄弟,被繼承人 於民國113年8月26日死亡,聲請人自願拋棄繼承,請求准予備查等語。 二、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   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   弟姊妹。(四)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   等近者為先;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 繼承人繼承,民法第1174條第1項、第1138條、第1176條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是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於先順序之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時,後順序之繼承人始得依法繼承,倘前順序仍有繼承人時,後順序者尚非繼承人,其聲明拋棄繼承,自於法不合。 三、經查,被繼承人侯昌佑(男,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地:嘉義縣○○市○○里○○00○0號)於113年8月26日死亡。聲請人侯宥瑞係被繼承人之兄弟,為第三順序之繼承人,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在卷可證,又被繼承人之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尚有子女侯怡琁、侯鈞程未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則依前述規定及說明,聲請人侯宥瑞尚無繼承權,其聲明拋棄繼承,不符合法律規定,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劉哲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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