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日期

2025-02-08

案號

CYDV-113-繼-1936-20250208-1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繼字第1936號 聲 請 人 侯怡琁 侯鈞程 上 二 人之 法定代理人 許淑君 聲 請 人 侯景迪 李雨珊 侯孟妤 侯欣妤 蔡碧嬋 李蔡玉子 前列侯怡琁、侯鈞程、侯景迪、李雨珊、侯孟妤、侯欣妤、蔡碧 嬋、李蔡玉子共同 上列聲請人請求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侯怡琁、侯鈞程、侯景迪、李雨珊、侯孟妤、侯欣妤 拋棄繼承,均准予備查。 二、其餘拋棄繼承(即聲請人蔡碧嬋、李蔡玉子部分)應予駁回 。 三、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拋棄繼承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分別為被繼承人侯昌佑之子女、父母 、手足、祖母、外祖母,被繼承人於民國113年8月26日死亡,聲請人自願拋棄繼承,具狀聲明拋棄繼承,請求准予備查等語。 二、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拋棄繼承,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 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第1138條所定第二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一順序之繼承人;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民法第1174條第1、2項、第1138條、第1176條第2、6項分別定有明文。是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於先順序之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時,後順序之繼承人始得依法繼承,倘前順序仍有繼承人時,後順序者尚非繼承人,其聲明拋棄繼承,自於法不合。 三、經查: (一)被繼承人侯昌佑(男,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 00000000號,生前最後設籍地:嘉義縣○○市○○里○○00○0號)於113年8月26日死亡,聲請人侯怡琁、侯鈞程、侯景迪、李雨珊、侯孟妤、侯欣妤分別為被繼承人之子女、父母、手足,均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等情,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在卷可證,其等聲請拋棄繼承部分,准予備查。 (二)至聲請人蔡碧嬋、李蔡玉子固為被繼承人侯昌佑之祖母、外 祖母,均係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在卷可考。惟第三順序繼承人尚有被繼承人之同父異母胞弟侯宥瑞未合法拋棄繼承,有戶籍謄本、本院113年度繼字第189   6號民事裁定在卷可佐,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聲請人蔡碧 嬋、李蔡玉子尚無繼承權,其等聲明拋棄繼承,自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第132條第3項,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 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 記 官 劉哲瑋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