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日期

2024-12-26

案號

CYDV-113-繼-1950-20241226-1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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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繼字第1950號 聲 請 人 洪蔡清秀 洪酈君 洪國評 洪維廷 洪坤光 上列當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洪蔡清秀、洪酈君、洪國評、洪維廷拋棄繼承准予備 查。 二、其餘拋棄繼承(即聲請人洪坤光部分)應予駁回。 三、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洪銀煌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洪銀煌之配偶、子女 、孫子女、胞弟,被繼承人於民國113 年10月12日死亡,聲請人自願拋棄繼承權,並提出被繼承人繼承系統表、除戶戶籍謄本、聲請人現戶戶籍謄本及印鑑證明等文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請准予備查。 二、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民法第1174條第1 項定有明文;遺 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又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優先,並為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所明定。 三、經查: ㈠、被繼承人洪銀煌(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嘉義縣○○鄉○○村0 鄰○○000 號)於113 年10月12日死亡,聲請人洪蔡清秀、洪酈君、洪國評、洪維廷、洪坤光分別為被繼承人之配偶、子女、孫子女、胞弟,均為法定繼承人,有被繼承人繼承系統表、除戶戶籍謄本、聲請人現戶戶籍謄本等件在卷可查。因此,聲請人洪蔡清秀、洪酈君、洪國評、洪維廷於法定期間內聲明拋棄繼承部分,與法律規定相符,應准予備查,先為說明。 ㈡、又聲請人洪坤光為被繼承人洪銀煌之胞弟,為第三順序繼承 人,固據提出前揭文件為憑。惟本院依卷附戶籍謄本及被繼承人繼承系統表之記載,被繼承人洪銀煌尚有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即孫子女洪子晴,且尚未聲明拋棄繼承,有本院索引卡查詢等件在卷可憑。因此,本件聲請人洪坤光為被繼承人之胞弟,屬第三順序之繼承人,第一順序繼承人洪子晴尚未拋棄繼承權之情況下,並非當然繼承,故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自有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紜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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