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日期
2025-01-14
案號
CYDV-113-繼-1974-20250114-1
字號
繼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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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繼字第1974號 聲 請 人 施昕妘 施昀彤 上 二 人之 法定代理人 施鈞翔 趙詩旻 前列施昕妘、施昀彤、施鈞翔、趙詩旻共同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聲請人施昕妘、施昀彤為被繼承人劉永 吉之曾孫女,被繼承人於民國113年10月20日死亡,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法定繼承人,爰依法聲明拋棄繼承權等語。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 卑親屬。(二) 父母。(三) 兄弟姊妹。(四) 祖父母。第113 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76條第1項及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繼承人劉永吉(男,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地:嘉義縣○○鄉○○村○○○00號)於113年10月20日死亡,被繼承人之子女劉嘉卉、劉美蘭、劉美娟、劉正益、劉文章及孫子女劉語喬、黃聖育、施鈞翔、施品甄,業已聲明拋棄繼承,經本院以113年度繼字第1796號准予備查在案。聲請人施昕妘、施昀彤固為被繼承人之曾孫子女,然被繼承人第一順序直系血親卑親屬親等較近之繼承人即孫輩施立瑋、施立倫迄未聲明拋棄繼承,是以,聲請人施昕妘、施昀彤為被繼承人第一順序直系血親卑親屬親等較遠之繼承人,則依首揭法律規定,尚無從成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對被繼承人並無繼承權,是以,本件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劉哲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