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日期

2025-02-13

案號

CYDV-113-繼-2020-20250213-1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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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繼字第2020號 聲 請 人 陳秋梅 上列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非訟事 件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哲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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