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法官迴避

日期

2024-10-14

案號

CYDV-113-聲-189-20241014-1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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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89號 聲 請 人 劉淑惠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618號損害賠償事件,聲請法官 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13年5月7日已對113年度訴字 第618號損害賠償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承審法官馮保郎提起民事損害賠償之訴訟,故聲請人與法官馮保郎已是「對立」之兩造。依經驗法則,若法官馮保郎繼續審理聲請人所提出之系爭事件,必會帶著憤怒之情緒,很難做出公正之審判。準此,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請求法官馮保郎迴避等語。 二、按法官有應自行迴避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 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而所謂足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係指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而言。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不滿法官在當事人間就判斷要件及舉證責任標準不同之別一事件曾為裁判,均不能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461號裁定意旨參照)。又上開迴避之原因,依同法第34條第1項、第2項及第284條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釋明之。 三、聲請人固主張與法官馮保郎有訴訟糾紛,其與法官馮保郎之 地位係屬對立而有所衝突,認法官馮保郎執行系爭事件審理職務有偏頗之虞,據此聲請法官馮保郎迴避云云,惟法官依法獨立公平審判,依聲請人所舉之上揭事由,尚不足以釋明法官基此即生有嫌怨並將對系爭事件為不公平之審判,實難僅憑聲請人主觀臆測,遽認法官馮保郎執行職務有何偏頗之虞之情事。況且,聲請人於113年5月7日對法官馮保郎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本院113年度嘉小字第292號),業經本院簡易庭以113年度嘉小字第292號判決認定法律上顯無理由,而於113年5月13日以判決駁回聲請人之起訴,此有該判決影本附卷可考,則聲請人與法官馮保郎間實質上是否確具有對立性,亦非無疑。此外,聲請人復未能提出其他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證據以釋明法官馮保郎有何其他迴避之事由,自與聲請法官迴避之要件未合。是以,聲請人聲請法官馮保郎迴避,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佩韻                    法 官 呂仲玉                    法 官 張佐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宇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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