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原狀

日期

2024-11-29

案號

CYDV-113-聲-193-20241129-1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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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93號 聲 請 人 劉濬豪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3年度小上字第17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聲請回復原狀,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聲請回復原狀 ,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9第4項第3款定有明文,是本件應徵裁判費1,000元,茲限聲請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望民 法 官 李文輝 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嘉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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