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原狀
日期
2024-12-31
案號
CYDV-113-聲-193-20241231-2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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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93號 聲 請 人 劉濬豪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鍾智祥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 113年度小上字第17號),聲請回復原狀,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回復原狀,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9第4項第3款定有明文,此為聲請必備之程式。又聲請回復原狀不合法而得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87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聲請人聲請回復原狀,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 3年11月2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正本於113年12月5日送達於聲請人,惟聲請人至今尚未繳納等情,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繳費資料明細等件附卷為憑,是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望民 法 官 李文輝 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嘉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