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日期

2024-11-13

案號

CYDV-113-聲-194-20241113-1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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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94號 聲 請 人 柯振益 訴訟代理人 趙文淵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林永福間請求給付契約款項等事件(本院113年 度重訴字第12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2號請求 給付契約款項等事件於民國113年11月7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 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下同)50元。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光碟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林永福間請求給付契約款項等事件 ,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7日開庭審理,聲請人對於證人沈昌憲之證詞認為其有偽證之情事,前後證詞自相矛盾,爰聲請交付該次庭期之錄音光碟,以保權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2號請求給付契約款 項等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違反前項之規定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併特予裁示以促注意遵守,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二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嘉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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